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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力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5日

为了加强和促进中国力学学会下属分支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积极发挥分支机构在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力学学会(CSTAM)下属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是根据力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交流、应用、科普和教育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中国力学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力学学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编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力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学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专委会/编委会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编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力学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各专委会/编委会应在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组织机构 

· 专委会(含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委员一般为1020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主任委员一般不得连任,在学会系统内不得担任1个以上的正职(主任委员或期刊主编);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应超过两届;委员在学会所属专委会内兼职不超3个,其中,最多能同时在2个专委会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应设立党的工作小组。专委会党的工作小组为功能性基层党组织,主要发挥战斗堡垒、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专委会提出申请报中国力学学会党委审批,接受中国力学学会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专委会党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的单数组成。可设组长、副组长、纪检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委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通过主任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专委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由专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并上报学会通过,各专委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5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5年内不得申请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更换需上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专委会换届和学会换届同步,理事会换届后通知各专委会换届,自通知发出后三个 月换届完毕。新一届专委会主任人选的推选工作,由现任主任委员负责,在充分听取专委会全体委员的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酝酿产生,要求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愿意投入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委会工作。新一届专委会主任人选需与分管相应工作的副理事长商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现任主任委员签字上报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审批。新一届专委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由新一届主任委员负责,在广泛听取专业领域内学术骨干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酝酿产生,副主任人选应属不同单位,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一名委员(主任委员单位可酌情增加1名)。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女科技工作者和西部边远地区科技工作者应有一定比例,同时新成员数目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换届名单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新一届主任委员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 编委会:

第十条 各期刊编委会设主编1人,副主编25人,编委(含主编、副主编)一般不超过40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主编一般不得连任,在学会系统内不得担任1个以上的正职(主任委员或期刊主编),最多能在3个期刊中担任编委,其中副主编兼职不能超过2个。

第十一条 编委会的主编负责本编委会的工作,副主编协助主编开展工作。编委会的主编不能正常领导编委会工作时,应当通过主编会议指定一名副主编具体负责,并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编委会由主编、副主编组成主编会议,为本编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编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编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编委会编委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编委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由编委会主编会议决定聘任并上报学会通过。各编委会编委应按规定参加编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编委会委托的工作,5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编委,视为自动退出,由主编通告全体编委,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编委会的编委,5年内不得申请编委资格。主编、副主编更换需上报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编委会换届和学会换届同步,理事会换届后通知各编委会换届,自通知发出后三个月换届完毕。新一届主编人选的推选工作,由现任主编负责,在充分听取常务编委会和期刊编委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酝酿产生,要求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愿意投入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期刊工作。新一届主编人选需与分管期刊工作的副理事长商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现任主编签字上报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审批。新一届副主编和编委人选的推选工作,由新一届主编负责,在广泛听取常务编委会和期刊编委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酝酿产生,副主编人选应属不同单位,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编委(主编单位可酌情增加1名),与学会联合主办期刊单位的编委人数可适当增加, 一般不超过4名。编委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女科技工作者和西部边远地区科技工作者应有一定比例,同时新成员数目不得少于编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换届名单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新一届主编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主编的职责:1)对外代表专委会/编委会发言;2)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编委会全体会议;3)督促形成会议纪要;4)领导专委会/编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都应组织活动);5)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6)负责下设专业组的组成及遴选。

第十六条 编委会有义务给学会普通注册会员提供每年订阅所选期刊原价80%收费,同时向学会荣誉会员、高级会员免费提供所选期刊,学会将给予各期刊编辑部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纪要上报学会,同时于每年1215日前上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主编必须代表专委会/编委会参加每年年终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汇报当年的工作及下一年的工作部署。

四、专委会/编委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符合中国力学学会章程的学术活动和期刊编辑出版的工作,如全国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期刊出版、如何提高期刊发表论文的学术质量等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专委会/编委会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包括通讯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按时上报学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编委会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应提前一年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理事长会议通过。未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通过的活动,学会将不予以承认。

五、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编委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编委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编委会因业务开展需要进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学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学会会计报表。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学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编委会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学会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编委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编委会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编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编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须注明“中国力学学会”字样和中国力学学会会徽。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制定《中国力学学会专业组管理规定》(附件1),专业组须按照本规定和《中国力学学会专业组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编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编委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冲突。专委会/编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力学学会制定,经过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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