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纪念钱学森先生对我国力学事业和中国力学学会所做出的贡献,奖励在技术科学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中国力学工作者,特设立“钱学森力学奖”。
第二条 “钱学森力学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钱学森力学奖”由中国力学学会设立,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二章奖励设置
第五条 “钱学森力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1人。若被推荐候选人的总体水平达不到获奖标准时,当次评选可以空缺。
第六条 “钱学森力学奖”为终身荣誉奖,对获奖人只授予一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中国力学学会成立“钱学森力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力学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历届获奖者组成。
第八条 “钱学森力学奖”特邀郑哲敏先生为荣誉主任,特邀钱永刚先生为顾问,对评奖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
第九条 中国力学学会办公室设立奖励工作秘书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二)作出认定结论,向“中国力学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报送获奖人选名单;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推荐条件及途径
第十一条 “钱学森力学奖”奖励在技术科学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十二条 “钱学森力学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中国力学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学学会;
(三)中国力学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中国力学学会理事;
(五)“钱学森力学奖”历届获奖者。
第十三条 “钱学森力学奖”只接受符合上述条款的个人或单位推荐,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奖项评审
第十四条 学会奖励工作秘书组负责接收推荐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推荐。
第十五条 “钱学森力学奖”实行差额选举。评审委员会采取两轮评审。第一轮以通讯投票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一般不多于4人。第二轮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能到会的评委可在评审会召开前预先投票,选票由学会办公室封存。评审结论须经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钱学森力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审委员会委员被推荐为候选人,则该评委不能参与当轮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结果,在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奖励委员会裁决;评审委员会还负责对在非评审期间收到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奖励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建议及经异议程序后的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会根据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后,即可授奖。
第七章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条 “钱学森力学奖”实行公开授奖,在学会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和获奖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为获奖者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并赠送钱学森经典系列著作。奖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钱学森力学奖”的奖金来自学会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钱学森力学奖”不收取参加评奖和获奖者任何费用。
第八章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处理结果将在中国力学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86 10 6255 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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